在保护国家级文物保护区可乐遗址和当地经济发展之间产生矛盾之后,贵州省赫章县里的一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公开说:“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这话当然是不对的,但从一位县级领导的嘴里公开地说出来,就不能不引人深思了。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在法治理念下从来不会也不可能对其产生异议。在当下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出现这样的杂音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并不是一个孤案,而是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如果这位领导的话是事实,那么我们就要认认真真地反思我们过去为行政机关所立的法是否正确。因为依照这位领导的逻辑,如果不依法办事,就能取得“伟大成就”;如果不能取得“伟大成就”,那就是因为依法办事了。如果真如此,我们应该把所有的法废了,以免束缚行政机关“做大事”的手脚。但是,我想,大家肯定不会同意这一荒唐逻辑的。
长期以来,我们从未把“依法行使职权”当作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倒是各种数据充斥于考核体系之中,如GDP等。这也反映了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者的指导思想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这样的考核体系下,各级领导干部当然就不会把“法”放在眼里。即使后来有了“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但对于下面尤其是县、乡的领导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当务之急的问题,或者说也不是值得他们所认真考虑的问题。他们大多认为,为了应付上级,只需在开会时讲讲它们的重要性就行了,不必太当真了,因为依法办事对于本地经济发展并没有好处。比如,如果要求企业都“依法排污”,那么本地的好企业可能都会迁至他处,严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这对于一个将事关升迁的政绩看得很重的地方领导来说,是绝对不能允许发生的。也就是在这样的领导下,不依法办事倒往往可以创造出令人头晕目眩的“政绩”来。 其实,有些领导心里也是明白的,“依法办事”在当下有时是办不成“大事”的,要办大事,必须勇闯法律设置的“红灯”,即使是宪法的规定,也要大胆地闯。当年的深圳不就是在宪法的禁区内“卖了国有土地”吗?结果呢?不仅没有受到“上面”的指责,反而引发了宪法被修改。此事被一些好事者说成是“良性违宪”,实是大谬矣!
的确,当下法律体系中有不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其成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依理,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但制定机关不修订这些法,并不是领导干部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正当理由。更何况,当下一些领导干部所谓不能依的“法”,并不是“不合实际需要”的法,而是国家保护民众生存、发展的法,想让百姓过好日子的法。我想,如果领导干部依据这样的“法”行使职权,结果是“一事无成”,或许正是民众的福音!
(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